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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法百科丨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: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

发布日期:2026-03-13访问热度:0

W020250514531523080049.jpg基本释义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对抗组织审查,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主要表现

  “串供”包括有关人员与他人相互串通,捏造虚假口供,以逃避处罚的行为。

  “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”,包括有关人员编造虚假证据,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,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、物证或其他证据予以转移、毁灭或者隐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。“伪造”证据,包括伪造、变造和篡改证据等。

 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,仍有部分违纪党员、干部执迷不悟、自作聪明,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,妄图逃脱纪律惩戒。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,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藏匿;有的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,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收受礼品礼金问题,或者伪造借据收条、制造借款还款假象,补签有关协议、制造投资假象等。这些党员、干部对抗组织审查,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,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,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,广大党员、干部务必引以为戒。